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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集资房的所有权归属.docx

上传人:nb6785 2015/10/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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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集资人擅自出售集资房的所有权归属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人民对房屋的需求更是空前高涨。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也被日益突显了出来,比如,由于供需不平衡、投机炒作等因素导致了城市房价的不断升高。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集资房成为了购房者的首要选择,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集资房所有权的争议一直得不到良好的解决,引发了各类问题。集资人擅自出售集资房的现象日益频发,但是针对这种集资房的所有权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二、研究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的,其中住房问题尤为严重。伴随的问题的出现,集资建房也越来越成为热门,特别是个人集资合作建房这一方式出现。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出现的短短几年内,就引起了金融界、法律界、房地产界等领域的极大关注,成为热点中的热点。而且由于个人集资建房为新兴形式,学者研究不多,立法方面个人感觉也不是很完善,希望通过自己的学****研究并通过案例对于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有更深的认识。正确把握在个人集资建房合同中,合同双方在房屋所有权上的有关问题,从而能够准确的判断出所有权的归属,实践所学知识。并对实际案例中的纠纷问题进行辨证,阐述自己的观点,从而更好的把握知识的准确性,以及开拓思维,对于我国将来的立法情况进行假设,提出目前我国立法的弊端。
三、本文的创新点
本课题具有较强的新颖性,目前国内对该问题的研究比较少,本文将通过对现实中发生的案例入手,围绕案例对我国当前集资者擅自出售集资房的所有权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具有很强的实证性。另外,通过本文的研究能为日后各路学者对此领域的研究作出一点参考意见。
第一章 案例介绍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10日,周述碧与王怀平签订集资建房协议,该协议约定:
周述碧在白衣中心卫生院对面有8个门面的土地使用权,欲建修住宅楼,因缺乏资金,与王平(指王怀平)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周述碧负责修建房屋的一切手续,并负责修建好房屋。
2、王平给周述碧提供建房资金12万元,2007年9月前付10万元,房屋建好交付时补足下余2万元。
3、周述碧给王平提供门面一个,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医院对面靠食品站方向第一个门面),四楼住房一套,面积不小于160平方米,并负责办好规划许可证、房产证,***费用由王平承担。
4、周述碧必须保证房屋2007年4月5日修建,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周述碧承担。
5、周述碧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赔偿王平损失,王平必须按期付款,否则按银行利息的4倍赔偿损失。
2006年12月15日,王怀平以王平的名义向平昌县建设规划局申请办理了白衣镇凤凰街(区医院对面)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的附图及附件名称栏注明:
1、本房右第四层第一套住房属王平所有;
2、本房右边起第一个门面属王平所有;
3、楼梯间和通道属共用面积(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被行政主管部门撤销)。
2007年4月5日,。王平分别于2007年8月31日向周述碧交款93000元,同年9月5日交款13400元,2008年8月18日交款10000元。2006年1月24日,周述碧向何忠远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息3%,借款期限至当年7月30日止,同时周述碧在借据中承诺:到期不还清此款,自愿将白衣镇在街原王大孝地坝边修建的商品房梯间的第一个作抵押,还清后担保的商品房无效,如果购买,按市场价协商或签购房协议。2006年冬周述碧因建房急需资金,便向民间借款,其中在何忠远处借款15000元,约定每月利息3000元。何忠远向周述碧支付借款15000元时当即扣除3000元作为当月利息,但周述碧仍按15000元借款向何忠远立据,已扣除的3000元仍然计算利息,并由在街居委会支部书记王大育作借款担保人在借据上担保。
2007年2月18日,周述碧、何忠远签订购房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甲方(指周述碧)将白衣中心卫生院对面原王大孝地基处修建的商住楼的其中一个门面和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方(指何忠远),具体事宜如下:
1、门面一间(,长10米),位于达川至平昌方向第一个门面(毗邻向禹义门市)。门市内设有厕所,水电通至门市外。
2、楼层为第五层,(王大孝套房上面),面积约100平方米。
3、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门面为卷阳门,套房所有窗户为铝合金窗,套房进户门为防盗门,室内粉水,原有地板。水电通至套房门口,水、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