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住建部为落实“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及“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修订完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等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GB50867-2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修订。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内容,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1∽12章及附录A、B、C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12章条文说明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等内容,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1∽12章及附录A、B、C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3  本章适用于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以下统称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注: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等老年人全日制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等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独立建造,与其他建筑贴邻组合建造时,应符合独立建造的要求。 在医疗建筑中设置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医疗建筑的规定。、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木结构建筑和其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耐火极限,。其中,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不限。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围护结构采用夹芯板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构件的耐火极限仍应符合木结构或其他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32m。三级耐火等级或木结构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不应大于2层。 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与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厂房、仓库及存放、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场所组合建造;2 宜贴邻组合建造;上、下组合建造时,应设置在建筑的下部。3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 除保温结构一体化的保温系统外,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独立建造时,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2 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中时,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非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 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医疗保健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大于30人的老年人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