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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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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研究.doc

上传人:junjun2875 2019/2/3 文件大小:8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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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研究为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生产、销售直接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一些特定的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法律对生产、销售一些特定伪劣商品专门规定了罪名。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其目的就是通过刑法手段保护农业生产。但在司法实务中,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的不多,而有的构成犯罪也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因此,有必要对此罪的定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使罪行与罪名相适应,准确适用刑法惩处坑农、害农行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其目的就是通过刑法手段保护农业生产。但在司法实务中,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的不多,而有的构成犯罪也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因此,有必要对此罪的定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使罪行与罪名相适应,准确适用刑法惩处坑农、害农行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此罪犯罪对象的界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罪状表述,此罪的犯罪对象是假的、失去使用效能的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但这一表述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一致,理解也不相同,从而影响定罪。首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作为犯罪对象的伪劣产品包括伪产品和劣产品。“伪产品”即“以假充真”,导致产品不具有该种使用性能。“劣产品”即“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导致产品质量低劣达不到规定要求。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仅称假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对何以为“假”却未表述。是否仅指“以假充真”,使其不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因有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对假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否可以理解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伪劣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呢?“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没有疑义的,但是否包括“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从“失去使用效能”与“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关系看,“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是行为,这种行为导致的结果,一是降低使用效能,二是失去使用效能,如按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失去使用效能,才能构成此罪的犯罪对象。但据刑法理论,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的人或物。“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产品降低了使用效能使生产遭受损失,符合此罪犯罪对象的特征。且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而劣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未尝不可以理解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劣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其次,国家对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相关规定中,没有“伪”之称谓,只有“假”和“劣”的列举。农药管理条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