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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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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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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首都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加强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调整教职员工、学生与学校因知识产权的享有及使用所发生的利益关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学校校名、校标和服务标记的专用权;   (五)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首都师范大学所属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本办法所称的教职员工是指与学校建立了聘任合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分管知识产权工作,设立首都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涉及知识产权业务的单位负责人、知识产权专家等组成。委员会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统一负责全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各单位指定一位负责人(如科研副院长)兼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处理日常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的知识产权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制订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   、法规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登记、商标申请和续展等工作;   、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的审批;   ,审查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的奖励和报酬等事宜;   ;   ;   。   第三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一)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包括:承担科研计划课题(纵向)、合同课题(横向)、学校各类基金课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以及自选课题、自筹经费课题所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二)利用学校的技术秘密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三)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四)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学校的资金(含课题组集体或个人支配的由学校财务管理的经费)、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场地等。   第七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学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学校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第九条学校教职员工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主要是利用学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