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Index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分则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213-220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338-346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02-112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221-231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357)
第二章犯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39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32-262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58-362)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13-22)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263-276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63-367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22-24)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40-150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277-303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68-381
第三节共同、单位犯罪25-31
第二节走私罪151-157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305-317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382-396
第三章刑罚32-60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70-191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318-323
第九章渎职罪397-419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61-69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92-200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324-329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420-451
第四节数罪并罚、假释69-101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201-212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330-337)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原则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中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应当尽可能少。但是,《刑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依赖于法官解释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成为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例外。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通过解释是可以明确其含义的,因此,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劫持航空器最終依據的仍是中國刑法。因為條約不規定具體的罪行
。
    第十条【消极承认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外交豁免原则】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31日)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