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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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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54156456 2019/2/3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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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1994年6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正确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纠纷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环境污染而产生 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争执。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当事人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 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污染纠纷由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受理的污染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 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污染纠纷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 时予以裁决。  第七条因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危害、赔偿损失。造成 污染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停止侵害、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污染纠纷案件。  跨行政区的污染纠纷案件,由致害和受害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航空器、各种车辆、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引起的污染纠纷,由行为发生地或最先发 现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理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污染纠纷 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的,可以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处理的污染纠纷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应当 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移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凡因环境污染而发生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纠纷的,当事人均可向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处理的环境污染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污染损害事实确已存在;  (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属受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当事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以 下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申请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法人时,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7日 内立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污染纠纷案件后,应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 被 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四章调解与裁决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污染纠纷案件,应当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