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务员享职业年金后须着力补位企业年金确保公平  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办法》中明确,职业年金实行强制缴纳,有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4%缴纳。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单位的一种福利保障制度,职工在退休后可按月领取。也就是说,以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的待遇。职业年金的出现,有人称赞,也有不少人产生了质疑,养老“并轨”是否是一种变相“双轨”,在养老问题上不是又出现了新的不公?笔者认为,这些质疑一定程度上误解了职业年金,对职业年金,我们需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首先,这一制度的设计在于缓解改革的阻力。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在70%~90%之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发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致的,而这部分养老金的替代率约为59%,职业年金将能补充这部分差额。通过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等,其替代率预计可以达到20%。这样就保证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的待遇与改革前不会出现明显偏差,从而减少养老改革的阻力,使新的制度能够更好的贯彻实施。其次,职业年金制度可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职业年金的建立可以稳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力,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同时也可以吸引一批新的优秀技术、管理人才,从而更好的为公众服务;另一方面,由于职业年金并不是无条件的福利,而是将现有收入让渡一部分于退休之后,因此,养老“并轨”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承担两部分费用,这就拉近了企业与机关事业之间的距离,为人才双向流动,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人才的流动提供了基础。第三,职业年金的建立对企业年金的推广也具有积极作用。企业年金制度早在2004年就已经施行,但是企业年金强调的是企业和员工的自愿,许多企业考虑到自身的成本问题,不愿意设立企业年金,因此覆盖率不高,并且大都集中在大型的国有企业。随着职业年金的建立,“年金”的概念必然会得到普及和推广,企业年金很可能成为企业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员工也会重新认识企业年金的作用并积极参与进来。因此,职业年金的建立,目的不是建立新的“双轨”,也不是要造成新的不公,而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并轨”,对我国养老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当然,不可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