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996年,福建漳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开始把原来单纯的刑事案件110“匪警”电话,改为报警服务台;并公开对社会承诺:“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随即,这一承诺被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推广。     浙江省自1997年开通110。   *2003年5月,公安部出台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浙江省随后下发的实施细则中,均没有把“四有四必”作为法定职责列入其中。   《规则》明确,110报警服务台的职能主要有3项: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受理公众求助;投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     *原因:     警方不堪市民随意拨打110带来的重负。一些市民甚至提出送鲜花、送早饭、叫出租车等超出110受理范围的要求,甚至还有恶意骚扰电话。    *废除“四有四必”,明确110职责。   110的第一职责是打击和防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碰上“急、难、险、重”的社会求助,警方也必须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如果警方大量使用超出110受理范围的处警,会直接影响110基本功能的发挥。    我认为,110“四有四必”(“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承诺有历史性的积极意义——是中国首个110报警电话的广告语。只是随着110产品影响力的急剧提升(在全国推行),民众看出110广告语(“四有四必”)口气太大,有夸大起其词之嫌。特别是“有难必帮”,什么是“难”?困难是不是“难”?苦难是不是“难”?你110是神仙啊?是不是“虚假广告”啊?好啊,既然你承诺了,而且是百分之百的免费服务产品,我就试一试!结果呢,叫110代买早点,免费“警的”,爬楼开门,甚至找“小姐”等乱七八糟的电话都出现了。   如果我们正确解读“四有四必”,不难看出这个广告的本意还是实事求是的。因为110代表公安警察整体,是政府各部门中唯一的全天候24小时工作、半军事化管理、能够快速反映的为民众服务的工作队伍。那么:有警必接——你报警,我必定接受,然后按法律规定处理。有难必帮——你遇到危难(不是困难、为难、畏难)的情况,警方当然要提供帮助。有险必救——抢险救灾的事情,警方当然有能力也应该冲在第一线。有求必应—— 有求救(不是其他要求)必定要给予回应。一个找警方求救的人,连回应也得不到,那不是要绝望了吗?   广告嘛,就要简洁、朗朗上口。  废除“四有四必”的承诺,看上去是有些民众利用“广告”语言的歧义恶意骚扰110,其实是110“不堪重负”。为什么会不堪重负呢?骚扰110的毕竟是少数,并且公安机关可以处罚骚扰者。而许多民众拨打110电话,确实有难,有求。比如遇到断电,断气,噪音扰民,楼上漏水等等造成生活、学习和工作困难。特别是晚上、节假日,政府其它部门都休息了——“缺位”,民众只有找公安机关110了。   现在,公安机关取消“四有四必”的承诺,代之《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就好比撤消广告,代之以产品说明。那么民众怎么办?  宁波已经初步建立政府社会服务联动机制。首先,110、119、122报警三台合一。其次,非公安机关职责的社会求助,由政府社会服务联动机制解决。  有朝一日,如果社会保障有力,民众素质良好,那么“四有四必”完全可以成为政府的服务承诺。这就是“和谐社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也是最高价值和最高目标。公安部提出的“四有四必”,是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相一致的。“四有四必”是110报警服务台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从110报警服务台的工作实践来看,大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四有四必”中的有求必应。对有求必应赞成意见的同志认为,有求必应,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警察的宗旨意识;持反对意见的同志认为,这句口号承诺过高,脱离实际,导致公安机关杂务缠身,负担过重。我个人认为,110承担服务职能是必然的,也是当然的,有求必应这句导向性口号也是对的,只是在实践中,要正确地理解、准确地把握——   第一,要有所作为。110提供的服务,应当立足于公安机关的职能,凡是公安机关应该履行的职责,都必须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做好。群众的一个报警,一个求助,是公安机关职能范围内的,帮助群众解决了,是有求必应;但如果群众的报警求助超出了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我们耐心地向群众解释清楚,告诉群众应该找哪个部门,通过怎样的途径去解决,给予一些必要的抚慰,相信群众也会理解,也会满意,这也是有求必应。所以说,不管是份内份外,公安机关为群众服务都是有所作为的。   第二,要有所不为。有求必应体现出一个目标,蕴含着一种精神,凡是追求理想境界的目标,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实践这个目标,也要立足实际,实事求是,不能好大喜功,作出无法兑现的承诺。我们的警力不足,经费紧缺,任务繁重,取权又有限,这些客观上的制约因素与“有求必应”是一对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