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学教师应坚守教书育人的职责
杨德广
近年来,为了解决“重科研轻教学”的问题,促进教授进课堂,从教育部到各高校都“三令五申”地规定教授必须为本科学生上课,否则便视为考核不合格,这对教师教学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实际上,大学教师的主要职责就是从事教学和百人工作。作为大学教师,必须坚守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这是由大学的功能决定的,也是教育法规规定的,更是教师专业化的必然要求。
坚守教书百人的职责是由大学的功能所决定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提出教育有三大功能:教人懂事,即传授知识:教人做事,即培养能力;教人做人。大学同样具有这三大功能。就我国的大学而言,主要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业人才,而培养人才的途径之一就是教学。既然是大学教师,就应承担教学和育人任务。康德说过:“人只有靠教育才能成为人,人完全是教育的结果。”大学和大学教师的重要职责就是育人。我国古人早就提出:“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其中又把传道放在首位。19世纪德国著名教育家赫尔巴特说:“教育的唯一工作和全部工作,可以总结在这一概念之中——道德”,“道德普遍地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目的,因此也是教育的最高目的”。他提出“教学的教育性”,就是指教师不能仅仅授知识,不能仅仅教书,还必须育人。大学是出人才和出成果的地方,但出人才是第一位的,大学教师第一位的任务是培养人才。我们通常说的“名师”、“大师”,不仅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更应是教书育人、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带头人。大学要真正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必须充分调动每个教师的积极性,必须依靠名师、大师“出高徒”。如果名师、大师游离于教学工作和培育人才之外,只顾自己搞科研,那就不可能出“高徒”,也背离了大学的功能。
坚守教书百人的职责是我国教育法规所规定的。我国《教师法》在“教师义务”条款中规定:“教师要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有教育教学能力”。《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任务等需要设置。”高等学校教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这就规定了大学教师必须承担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必须有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成果。从大学助教到大学教授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每个阶段都必须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大学教师的职称递进也是体现其在教育教学年限及水平上的递进。一般情况下,每隔5年递进一级。如一个博士生27岁当助教,顺利情况下要40多岁才可升级为教授。如果二、三十岁就当了教授,肯定没有完成教学任务。大学教授,顾名思义,既要教又要授,不从事教学工作,不完成教学任务,何以当教授?因此,在评聘教授职称时,必须在教学上有量化指标,要“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如讲师至少能独立开设一门课,讲授4—5年,方可申报副教授;副教授至少能独立开设两门课,讲授4—5年,方可申报正教授。对少数教学成绩突出、科研成果也突出的教师可以破格。教师职称的评定和聘任是对教师资格和工作业绩的认定,也是对教师的激励和导向。如果仅从科研成果评聘教授是违背《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的,不利于广大教师安心于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不利于高校教师队伍的稳定。
坚守教书育人的职责是“教师职业专业化”的必然要求。早在196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