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市信访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安全用车、规范用车、节约能耗、提高效能,充分发挥车辆在单位日常工作中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工作,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合理使用”的原则,对所有公务车辆的购置、使用、保养、维修、年审、安检进行管理。
第三条  所有车辆应按车号登记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的各种附带资料,除车辆行驶证、保险卡、车辆购置税纳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纳税证明、养路通行费缴纳凭证、车辆使用手册、车辆购置时配备的随车工具和附属品由车辆使用人保管外,其余均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四条车辆零配件、车用饰品、工具等,由办公室购置。使用人对上述物品负有保管责任。
第五条办公室指定专人将每部车辆所配置的附属品、随车工具等,在《车辆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车辆移交时应全部随车移交,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使用人负责赔偿。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六条局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主要用于:
1、 保证领导用车;
2、 保证接待用车;
3、 保证各部门业务用车;
4、  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安排好职工特殊情况用车(如职工出差接送局、职工及直系亲属因其它急、特原因等)。
第七条业务用车,由使用处室向办公室报《派车单》,由办公室统筹
安排,并做好登记。
第八条  无特殊情况因私用车,未经领导同意,不予安排。
第九条需到县市区执行公务,须经分管局长在《派车单》签字同意。跨省、市出车须经局长同意。
第十条  办公室对车辆建立《行车日志》,驾驶员每次出车应如实填写,并以此作为相关报销依据。车辆管理人员需督促检查《行车日志》填写,如有遗忘,立即补填。
第十一条  车辆当日用毕后,必须在指定车库(场地)停放过夜。
第三章   车辆保养和维修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需送厂维修保养的车辆,由司机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并做好维修费的预算,经办公室同意再修。
第十四条长途行驶中车辆发生故障可电话征得办公室同意后,就近送厂以现金支付修理。回来后,使用人应立即写出情况说明交办公室审核,由局长批准后,方可报销修理费用。
第四章   车辆油料管理
第十六条办公室要建立《车辆油料使用登记簿》,油卡统一保管,用时登记。每月统计行驶公里及耗油数量,核实签名。
第十七条使用人自行加油和长途行驶需在外地加油的,由使用人回局后,将加油发票交办公室统一办理报销手续。报表:为及时掌握车辆状况,车管员每月上班的第一星期内将上月各车辆安全、行驶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