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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款)、(第2款)、(第一款)、、、、、(第3款)、(第1款的第5项)、,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 ,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 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8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