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三节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第四节诉讼时效和涉外民事关系1第一节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2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意思表示自主自愿;等价有偿。但依法自愿形成的赠与、借用、无偿保管、无偿代理等民事关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所有关系——因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静态)流转关系——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动态)。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因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和法人的名称、名誉的与公民或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因血缘、婚姻的身份所发生的扶养、抚养、赡养、法定监护等社会关系。3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2、自愿、公平;3、等价有偿;4、诚实信用;5、合法。4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内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51、主体类型:公民(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合伙型的联营组织等。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以国家的名义发行国库券,接受无主财产,对外贸易等)★公民★法人6(1)公民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具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7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8(2)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是以生命存在为特征的个人,而是有个人联合、集体联合或个人与集体联合而建立的社会组织体。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9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比较民事行为能力比较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