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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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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花开一叶 2019/2/4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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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管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流动人员,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系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劳动就业人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工作。第二章招用与就业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跨省、市招用流动人员,须持有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函,有组织地招收。第六条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实行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登记卡)制度。就业证和就业登记卡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流动人员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为被录用的流动人员申领就业证。劳务承包的,由发包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申领就业证。流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其本人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就业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手续。第八条申领就业证应当提供流动人员的以下有效证件:(一)本人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就业登记卡;(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四)从事国家规定凭证上岗的技术工种,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特种作业的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建立劳动力总量和结构分类调控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强对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宏观调控。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下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具体调控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职责:(一)制定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政策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情况统计、分析;(三)核发就业证和就业登记卡,负责证卡查验;(四)办理录用流动人员备案手续;(五)审核招工简章;(六)办理用工及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手续;(七)负责劳动合同管理、鉴证,依法实施劳动监察;(八)实行劳动年审;(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流动人员外出就业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就业登记卡和进行登记管理。第十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权限,负责实施流动人员就业管理:(一)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由对其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二)中央、部队驻粤用人单位和省直属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