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
2008-5-8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有效打击证券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限制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买卖的措施。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异常交易:
(一)发生《交易规则》,且情节严重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买卖证券的个人或者单位违规买卖证券,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限制交易措施:
(一)禁止买入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
(二)禁止卖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
(三)禁止买入和卖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
(四)本所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
第五条本所对投资者证券账户限制交易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决定延长限制交易的时间。
第六条本所在市场监控中发现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时,对相关会员或当事人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七条实施限制交易措施前,本所向托管相关证券账户的会员发出《限制交易通知书》。该会员的会员代表应当在收到《限制交易通知书》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席位或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限制交易通知书》。
第八条《限制交易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实施依据;
(二)受限账户;
(三)限制方式;
(四)限制品种;
(五)限制期限。
第九条相关当事人对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限制交易通知书》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