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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伦理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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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刘清平目前,如何在全体公民中进一步开展公德教育、树立公德意识,再一次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试图在这一背景下,分析儒家伦理由于强调家庭私德至高无上而具有的压抑社会公德的负面效应,并由此探讨缺失公德现象的深层文化根源。一说儒家伦理具有压抑公德的负面效应,这听起来似乎有些不可思议;因为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思潮,在大力肯定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些主要适用于团体性家庭关系的私德规范的同时,也曾明确提倡仁爱、恻隐、诚信、正直等一系列适用于群体性人际关系的公德规范,因此并不能说完全不重视社会公德。不过,问题在于:由于儒家伦理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始终坚持“血亲情理”的基本精神,特别强调家庭私德对于社会公德不仅具有本根性、而且具有至上性,结果就使它所提倡的社会公德(仁)受到了家庭私德(孝)的严重压抑,而在二者出现冲突的情况下甚至还会被后者所否定。首先,儒家伦理始终主张:人们应该以血亲私德为本根、实现恻隐仁爱的社会公德,如孔子要求“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论语·学而》),有子强调“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孟子把“仁义礼智”的实质性内容归结为“事亲”、“从兄”(《孟子·离娄上》)等。这样,对于儒家伦理来说,把社会公德建立在家庭私德的基础上、肯定“孝”在伦理领域的首要意义,便成为将二者联结起来的关键。其次,为了突显家庭私德作为本根的首要意义,儒家伦理又进一步赋予它以至上性。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儒家始终坚持的“爱有差等”、“爱莫大于爱亲”的原则中,尤其体现在孟子的下述命题中:“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孟子·离娄上》);“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孟子·万章上》)。显然,根据这些命题,在道德生活中,只有事亲尊亲的血亲私德才能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相比之下,恻隐仁爱的社会公德只是处于派生从属的地位,不可能在道德规范体系中享有“为大”的终极意义。儒家伦理处理公德与私德关系的这种方式,已经蕴含着凭借血亲私德压抑社会公德的负面效应。这一点集中表现在:由于儒家伦理赋予孝悌私德以远远高于仁爱公德的终极意义,结果,在它倡导的道德规范体系中,只有血亲私德才能构成占据主导地位的核心内容,而处于依附地位的社会公德则必然受到前者的束缚限制,以致丧失自己的自律意义,难以获得充分发展。例如,孟子便把“人之大伦”仅仅归结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中庸》也把“天下之达道”仅仅归结为“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换句话说,在儒家伦理看来,人类道德生活的根本内容,主要就是人们在某些特殊性人际关系中应该遵守的团体私德、尤其是家庭私德;相比之下,人们在普遍性人际关系中应该遵守的社会公德,包括孔孟自己提倡的仁爱、恻隐、诚信、正直等等,反倒无法在儒家伦理特别推崇的“人之大伦”、“天下之达道”中占据一席之地。更严重的是,一旦在“仁”与“孝”之间发生冲突、以致出现二者不能两全的局面,依据儒家伦理的基本精神,人们还应该不惜放弃派生从属的社会公德,以求维系本根至上的家庭私德。倘若借用孟子的名言来表述,如果说在仁义理想与个体生命“不可得兼”的情况下,按照“杀身成仁”的儒家精神,人们只应该“舍生以取义”、而不应该“舍义以取生”的话,那么,在私德与公德“不可得兼”的情况下,按照“事亲为大”的儒家精神,人们也只应该“舍仁以取孝”、而不应该“舍孝以取仁”。结果,尽管孔孟本人的自觉意愿的确是试图在家庭私德的本根基础之上实现社会公德、亦即以儒家的方式将私德与公德统一起来,但事与愿违的结局却恰恰是: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他们最终会凭借家庭私德否定社会公德,从而导致儒家伦理陷入一个难以摆脱的深度悖论。二仅仅这样通过逻辑推理、从儒家伦理的基本精神中演绎出它必然会凭借家庭私德压抑否定社会公德的结论,或许有些抽象空泛。因此,下面我们不妨分析一下《论语》和《孟子》中的一些具体命题和案例,看一看孔孟是如何主张人们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应该“舍仁以取孝”、从而陷入深度悖论的。首先,孔子指出:“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本来,孔子一直要求人们大力弘扬仁义之道;但是,为了突显血亲私德的至上地位,他在这里却明确主张:哪怕“父之道”是违背仁义的“非道”,人们也应该出于孝子之心,在三年内无条件地坚守“父之道”。宋儒在解释这一命题时便特别强调:“如其道,虽终身无改可也;如其非道,何待三年。然则三年无改者,孝子之心有所不忍故也。”(转引自朱熹:《论语集注·学而注》)因此,这种主张显然是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以“父慈子孝”的血亲私德消解了“为仁由己”的社会公德。又如,孔子曾对“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做法提出异议,指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本来,孔子十分重视“诚实正直”的公德规范,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