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
立法背景、基本特色及其实施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
杜吟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也于2007年5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于2007年7月1日同期实施。这两项法规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合作社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历史意义深远。
本文试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特色作一概要介绍,并对实施面临的主要问题作一初步分析。
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通过的第一部合作社法。
在整个50年代,虽然新中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但始终没有制定一部正式的合作社法。195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经审议通过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但是这个章程随着1958年“人民公社”运动的展开,很快就失去了实施意义。此后的一个很长时期里,中国的合作社发展一直处于一种“有章无法”的局面。
早在1950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召开的第一个全国性合作社工作会议。会上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并起草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办法(草案)》。其中,合作社法草案规定,国内要办三种合作社,一种是工人和城市其他劳动人民的消费合作社,一种是农民的供销合作社,还有一种是城乡独立生产的手工业者及家庭手工业者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上),第107页。“当代中国丛书”,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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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1951年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和优先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方针的确立,合作社发展的重点转向了农业生产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就此被搁置起来。
在随后的整个五、六十年代,对中国合作社发展起着实质性指针规范作用的,主要是中国共产党有关合作社发展的各项决议文件以及为之配套的合作社示范章程,其中包括:1951年起草、试行,1953年2月正式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1953年12月修改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5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由人大审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8年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961
年由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除了上述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的决议、工作条例和示范章程外,作为1950年第一次全国性合作社工作会议的主要成果,50年代前半叶在全国还相继建立了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三大体系,与之配套的制度则是陆续制定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手工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供销、消费基层合作社分销店商店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草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以及各级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等郭铁民、林善朗:《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史》(下),第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