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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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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在水一方 2019/2/6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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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3-01-24 发文字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省财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我省依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办法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含深圳市)。第三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公开公正、突出重点、专款专用、防控风险。第四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拨付;会同省金融办审核申报材料,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金融办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开展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评审和绩效评价。第五条各地财政部门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村金融加快发展。第二章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第六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涉农贷款给予适当补助。(二)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以优惠利率和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给予适当补助。第七条补贴数量核算。(一)涉农贷款数量核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的统计标准,以上年度各季末涉农贷款平均余额计算。(二)贷款损失数量核算。以上年度按贷款五级分类列入“损失”类、已向法院起诉且执行期已过、确实无法追收的贷款量计算。(三)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度核算。、担保责任额度核算。以上年度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含)的实际贷款额、%(含)的实际担保责任额度计算。(不引入第三方担保)。以上年度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利率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含)的实际贷款量计算。第八条补贴标准。(一)涉农贷款补助额,不超过涉农贷款核算量的2%,单一小额贷款公司此项补助上限为50万元(含)。(二)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额,不超过贷款损失核算量的10%,单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风险补偿上限为30万元(含)。(三)银行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直接提供贷款的补助额(不引入第三方担保),%*贷款期数计算,单一银行机构(即省级、市级分行或法人机构,下同)此项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含)。(贷款期数=贷款月数/12,以12个月为1期,下同)(四)银担合作项下的补贴额。%*贷款期数计算补助,单一银行机构的此项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含);%*担保期数计算补助,单一融资担保公司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含)。(担保期数=担保月数/12,以12个月为1期)第九条以上所列小额贷款公司、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各类补助或风险补偿,每年的总额度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当年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额为限。小额贷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