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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doc-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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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doc-附件.doc

上传人:593951664 2019/2/6 文件大小:29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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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doc-附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满足群众中医药医疗保健以及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制定县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县中医医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地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龙头,是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承担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任务,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第三条县中医医院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章建设目标第四条通过不断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使建设单位成为适应群众需求,建设规模适度,设施设备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专病)优势明显,疗效水平较高,服务质量优良,运行机制良好,费用控制严格,可稳步持续发展的综合性中医医院,为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弘扬中医药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提供良好保障。第五条通过项目建设,县中医医院要达到以下目标:(一)医院规模适当,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能满足本地区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需求;能够承担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二)基础设施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建设完成后,彻底改变房屋不足与陈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设备配套,环境优美,能够适应临床业务需要和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就医条件的要求;(三)临床科室齐全。具有中医特色的临床科室达到10个以上(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眼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病科等),有条件的一级临床学科进行二级专业分科;(四)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显著提高,防治重大疾病、慢性病的能力明显增强,在传染性疾病和地方病防治中能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急诊急救能力提高明显,成为当地急诊急救网络的重要成员单位;(五)中医药特色优势更加突出。每个项目单位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专科(专病)或3个以上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中医药治疗率或中西医结合治疗率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六)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医疗费用得到控制,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低于同级综合医院水平;(七)中药配制能力得到提高。中药房建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中药饮片满足中医临床用药要求;根据需要开展中药制剂室建设,中药特色制剂的质量和配制水平明显提高,达到相关标准;(八)中医药新技术引进和开展能力不断增强。能针对本地区的主要疾病引进消化吸收中医药科研成果,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九)继续教育能力得到加强。能组织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成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十)人员结构更趋合理。形成一支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拥有一批中医理论功底深厚、临床业务能力突出的专科(专病)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第三章建设原则第六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按照“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原则,统筹规划县中医医院布局,对符合基本建设条件的,通过加大投入,深化改革,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有县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第七条完善功能,发挥特色。加强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完成预防保健、重症监护室、手术室、污水污物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医院综合服务功能,基本满足当地居民医疗保健服务需要。进一步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当地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和开展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推广适宜技术、实施继续教育等的需要。第八条明确标准,规范建设。县中医医院建设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当、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建设项目人口稀少地区可适当上浮。确实需要增加床位的,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第十条县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建设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第十七条规定的指标(见表1)。科研和教学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