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分论教案
第一节概述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
: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
①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②客观上表现为具有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多数可以由单位构成,只有少数罪要求特殊主体。
④主观方面主要由故意构成。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类型(105个罪名)
、销售伪劣商品罪(9个罪名)
(10个罪名)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6个罪名)
(30个罪名)
(8个罪名)
(12个罪名)
(7个罪名)
(13个罪名)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①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②构成:
a. 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b.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中的伪产品主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劣产品是指掺杂、掺假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及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即除了建筑工程以外的一切伪劣产品。
对行为的四种表现方式的理解(根据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i)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ii)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iii)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iv)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c.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必须是生产者与销售者。
d. 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一般具有牟取暴利的目的。
①罪与非罪界限
销售金额是否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定罪起点数额5万元,达到的构成本罪,未达到的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本罪。
对“销售金额”的理解: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前者指行为人出售伪劣产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已然),后者指行为人出售伪劣商品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应然)。
②伪劣商品尚未销售时构成犯罪的认定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当然,司法解释作出这种规定,理论界也有持反对意见的,但司法实践中还得以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③注意将伪劣商品(产品)与假冒商品区别开来。假冒的商品可能伪劣,也可能不伪劣,单纯的假冒但不伪劣的商品不属于本罪对象、制造假冒商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可按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