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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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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奖励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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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查处大要案件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查处工作,落实激励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查处大要案件是指经区局名义立案,以申报单位为主进行查处,案件符合国家局和省局受奖范围,并已结案的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的案件。第三条本局对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中贡献突出或者成绩显著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包括承办人和协办人),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第五条查处大要案件奖励分个案奖和综合奖两类,实行一案一奖励的原则。个案奖只奖励案件承办人,综合奖奖励案件承办人和案件协办人。第六条奖励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由各办案机构负责申报,填写《查办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法制机构收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后,送本局主管领导审核。经过审核同意上报的,由公平交易机构报市局主管领导审批。第七条办案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申报条件、范围和标准提出申报。第八条办案机构提出申报,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查结的案件,可以在当年的第三季度内申报;下半年查结的案件,应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申报。对查处重大案件有突出贡献的,可以随时申报。第九条虽然属于申报范围,但经法制机构审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1、发生错案的;2、正在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未结案的;3、在查处案件中违反党纪、政纪的;4、违反有关立案、管辖、行政强制等行政处罚程规定的;5、在案件评查中发现违反相关规定扣分的;6、上级部门和其他执法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程序和有关规定的;7、未实行网上流程或者网上流程未完毕的。第十条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区局按规定提取审批后奖金数额的20%,剩余奖金发放至办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