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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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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doc

上传人:drp539606 2019/2/8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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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注册税务师依法、公正执业,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注册税务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文明礼貌、热心公益。第三条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守本规范,履行相应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法的正确实施。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应当以诚信为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第六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第二章诚信执业第八条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正直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第九条注册税务师应当认真履行协议,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时效和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严格守约,全面履约。第十条注册税务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协助或怂恿税务公职人员违反法律。第十一条委托人委托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第十二条未经委托人同意,注册税务师不得将委托人所托事务转托他人办理。第十三条如果业务报告、申请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情形,注册税务师应当及时改正:(一)含有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二)含有缺少依据的陈述或信息;(三)存在遗漏或表达不清的信息。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注册税务师和从业者执业行为规范有序。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关系,不得联合抬高或压低业务收费,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对外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夸大自己,不允许贬低、诋毁同行。第十八条注册税务师从税务师事务所离职,未经许可不得带走客户资料,不得利用原单位客户资源谋取私利。第十九条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施行诚信红黑名单制度,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的诚信情况及奖惩信息,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规者列入“黑名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负责诚信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负责进行诚信调查,出具诚信证明。第二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公开招标时,应当主动出具诚信证明。第三章独立性第二十一条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保持独立性,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自己的职业判断。第二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承办委托人业务,如有下列情形,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并请求回避:(一)与委托人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或涉及直接经济利益的;(二)与委托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三)税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委托人,且委托人提出不当要求的;(四)税务师事务所受到解除业务关系威胁的;(五)项目组成员受雇于委托人的;(六)其他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情形。第二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及程序,以保障注册税务师执业的独立性。第四章客观公正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