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08年4月11日,征求意见稿)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含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一、组织与实施(一)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适时修订《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确定认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其认定工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二)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其主要职责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建议报领导小组,并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对认定管理工作给予指导;、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建议取消其相应资格;、承担认定工作的专家及中介机构实施备案管理;《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草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培训等事宜;。(三)认定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主要开展下列工作:(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企业;《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且五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科技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二、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一)。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企业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2);(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