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文提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地位平等、思想独立,夫妻双方保障自己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意识也日益增强。当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被另一方不法侵害时,受害的一方已不再选择被动忍耐,而是开始主动寻求法律救济。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未完全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受害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有效主张侵权权利,因此,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使命。笔者正是基于此背景而撰写本文,本文将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阐述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并对现行婚姻立法提出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
[关键词] 婚内侵权配偶权非常财产制民事保护令
一、引言
婚姻是由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目的而组成的一个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一方面,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存在而相互享有夫妻间的一些权利,同时,为了共同组建一个幸福的婚姻家庭,夫妻双方也需要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并相互履行基于这种特定关系所产生的一些义务等;另一方面,夫妻任何一方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员又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当然享有其人身和财产不被另一方侵害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几千年来的封建思想的残留以及夫妻双方社会地位和角色的不同等原因,夫妻一方没有履行夫妻间的义务而侵害另一方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家庭暴力、婚外恋等社会现象层出不穷,不仅严重侵害了夫妻一方的权利,也影响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到另一方侵害时,其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以及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是目前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二、婚内侵权行为定义
婚内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可参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对婚内侵权行为进行定义。即婚内侵权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由于过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另一方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婚内侵权行为的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根据一般的民法理论以及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婚内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
(1)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夫妻任何一方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享有其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夫妻一方人身权包括侵害夫妻一方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以及人格尊严权等。如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对另一方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夫妻一方侮辱或诽谤另一方侵害了另一方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夫妻一方限制另一方自由参加生产、工作、生活等社会交往活动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利,等等。
(2)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夫妻双方拥有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夫妻共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和支配使用的权利。如果夫妻一方实施了对另一方支配使用的财产的侵害行为,使另一方因此遭受财产利益上的损失,例如使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价值有所减少或者可得财产利益丧失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51页。
,则该夫妻一方实施了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的侵权行为。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故意侵占、损害或者擅自处理另一方享有的财产的行为构成对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的侵害。另外,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均有平等的处理权,故诸如夫妻任何一方未经与另一方协商而滥用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
所享有的共同管理和合理支配的权利,故意毁坏、擅自处分、隐匿转移以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不必要的开支等严重损害另一方合法财产利益的行为,也属于侵害夫妻一方财产权利的行为。
(3)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些配偶权利的行为。夫妻双方负有彼此忠实、同居的义务,夫妻之间也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夫妻一方如违反了上述忠实义务、同居义务而与他人非法同居、通奸或者重婚,或者夫妻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行为等都属于侵犯夫妻另一方权利的行为。
三、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1、立法现状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提出的侵权主张问题,现行的《婚姻法》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现行《婚姻法》只是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存在很多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