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摘要]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要求下,犯罪人成为刑事诉讼关注的重点。相对而言,在犯罪中受到更大伤害的被害人的救济,尤其是经济方面的救济却往往忽略。随着现代被害人学的发展,人们意识到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也应进一步加强。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当前所能采用的一种较为理想和有效的方式。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经济救济;国家补偿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一般是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伤害或承受其它不利后果的自然人、组织等。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伤害或不利后果包括肉体痛苦、经济损失、精神折磨等。对罪犯的惩处虽然可以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被害人的一切利益、损失都能得到恢复或者补偿。一般情况下,只有部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如被盗财物等能够得到一定的返还或者赔偿,但对于大多数被害人来说,他们所遭受的肉体疼痛、精神伤害是不可逆转的,其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并不能得到直接的或真正的弥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都比较重视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如无罪推定,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上诉、申诉等权利,免费指定辩护律师制度等等。相对而言,被害人虽然被确立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但对其实体权利的保护仍嫌不足
,被害人难以通过刑事诉讼来获得足够的补偿,不得不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既降低了效率,又增加了成本。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的重点,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司法行政机关,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其重点放在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上,这明显区别于民法重视对公民个体利益的保护,这也导致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受到的伤害较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更为严重,却难以得到民事侵权那样的赔偿。
现代刑法理论认为,刑法的根本价值在于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1]虽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以刑罚制裁,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但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应具有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公民个人正当权益免遭犯罪行为侵害的作用,不应忽视对作为被害人的公民个人或组织的正当权益的充分救济。
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提供给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方式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这一程序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律只规定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对精神损害则规定不予赔偿。这一规定明显违反了法律的统一性原则。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且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但其调整的内容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精神损害属于民法的保护范围,因此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规定明显与民法相冲突。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往往比民事侵权案件中当事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深
,而诸如故意杀人、强奸、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甚至远远大于对其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因此,对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这种救济方式不但不具有合理性,同时也违背了法律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其次,现行立法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规定存在缺陷。《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导致实践中执行过程的混乱。如《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什么情况下属“必要时”,则没有具体规定。而且当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