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2-7-22 15:13:19           GBJ 84—8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1986 年 7 月 1 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 气 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 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 、 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 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 。    项目 建、构筑   物的危险等级  设计喷水强度 ( 升 /分访?/FONT>2)  作用面积 ( 米 2) 喷头工作压力 ( 帕斯卡 ) 严重危险级  生产建筑物   300  × 104 储存建筑物   300  × 104 中危险级   200  × 104 轻危险级   180  × 104   注:×104帕斯卡()。  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舞台口、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第三章 消防给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 污 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结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 ~ 15 升 / 秒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 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 或消防水池。 第二节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  条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 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 第  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 小时计算,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  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 10 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保不大于18 立方米。 第  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一、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第四章 喷头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条 各危险等级建筑、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 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 的规定。   建、构筑物危险 等级分类  每只喷头最大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