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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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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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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草案)新旧变化与法律解析出台背景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出台,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进行详细的规定,并设立了很多新的制度,因此必须对房屋的登记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规范。2、通过制定《房屋登记办法》,确认房屋的归属,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和他项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可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趋活跃,各类房产登记逐年上升,特别是依托房地产进行的融资、抵押等经济活动越来越多,2002年出台的《长沙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房屋登记的发展需求。草案概述1、2008年2月15日建设部发布了《房屋登记办法》,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2008年7月28日湖南省建设厅颁布并实施《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9月长沙市政府出台《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草案)》。可见本草案是遵照建设部的办法和湖南省的实施细则出台的,内容大部分是雷同的,只在序言部分有所增减和个别条款上有所细化。2、本草案共分为6章,90条,目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一节所有权登记第二节抵押权登记第三节地役权登记第四节预告登记第五节其他登记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草案新变化1、登记簿,房屋真正的“身份证”在原来的制度下,对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而言,登记的核心是“发证”,以房屋权属证书作为物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今后房产证将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明”。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必须以登记簿为准。换言之,房屋到底属于谁,应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2、预告登记,有效防止“一房二卖”《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3、登记公共设施可明确所有权。《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停车场、健身设施、顶楼公共阳台到底属于开发商还是我们?”常常有业主发出疑问,却因为开发商初始登记时的模糊,引得纠纷不断,新规定可以避免上述问题。4、异议登记:认为登记有误,利益相关人有权申请更正,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在实践中,如果发生“共有产权”的房屋被错误登记为“独立产权”,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被错误登记为他人产权房等现象时,利害关系人往往会申请更正房屋登记,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时交易这种已办理异议登记的的房屋,会面临不能过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