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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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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doc

上传人:1373566119 2019/2/8 文件大小:8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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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厦门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劳力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按照厦门市至2000年城市建设发展区域规划,征用土地规划区范围为: (一)厦门岛;鼓浪屿岛; (二)集美区:(1)集美镇;(2)后溪乡的孙厝、叶厝、风林村;(3)海沧镇的嵩屿、海沧、后井、贞庵、渐美、熬冠、温厝、锦里村; (三)杏林区:(1)曾营;(2)杏林乡的高浦、内林、西滨、杏林、马銮、前场、锦园、西亭村。第三条耕地亩年产值计算标准: 耕地亩年产值,可按前三年的农产品价格实际情况,进行测算调整,年变动幅度超过10%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低于10%的,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1989年耕地亩产值计算标准如下: (一)蔬菜地:分为常年菜地、一般菜地、新菜地三种,亩年产值分别为2000元、1800元、1600元。(二)田地:一年种植三季,早稻、晚稻、冬季蔬菜,粮食亩年产量分别为2200斤、2000斤、1800斤,价格以国家当年综合价计算,冬种菜产值每亩为600元,副产品每亩按100计算。(三)农地:一年种植三季,花生、地瓜、冬种蔬菜,产量每亩折原粮分别为1800斤、1600斤、1400斤,价格以国家当年综合价计算,冬季菜产值每亩为600元,副产品每亩按60元计算。第四条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含原耕地改为菜地、精养鱼池、果园、苗圃,负有农业税、特产税和粮油定购任务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市、县规划区以内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二)征用市定点的蔬菜基地,土地补偿费按蔬菜年产值计算,征用轮种蔬菜的耕地,在规划区内按50%的蔬菜地补偿,征用规划区外的耕地按三分之一蔬菜地补偿。其余按耕地补偿标准计算。(三)征用果木地、未产果的按工本费1至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产期和果树的盛衰,按征地前四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至6倍补偿。(四)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或盐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五)林木补偿费(1)幼林按当地林业部门核定的造林工本费的1到2倍补偿; (2)中龄林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20%至40%补偿; (3)成林按砍伐和运输费用(运至就近公路)补偿; (4)竹林按砍伐的产值的2倍补偿; (5)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每亩产值的3至6倍补偿; 所征林地上,砍伐的竹木归原经营者所有,如用地单位需要保留竹木者,应另行折价补偿。(六)征用市绿化林木由园林局按有关规定收费。第五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其实际损失补偿。青苗补偿费最多不超过一季;开始协商征地后抢种的作物、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甘蔗在收获后使用土地,按半年产量补偿,收获前使用土地按一年半产量补偿。第六条安置补助费(一)安置补助费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规划区每个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以一般蔬菜亩年产值的4倍计算,非规划区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以一般蔬菜亩年产值的3倍计算。(二)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非规划区每亩不得超过10倍,规划区每亩最高不得超过14倍。(三)征地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村民组,其安置补助费按人均一亩计算。(四)征用果园、经济林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