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7]第26号--废止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银发〔1998〕497号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对会员卡的管理,保护会员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从事会员卡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会员卡的发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会员卡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和其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会员卡不能分红派息,也不能还本付息;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第三条发行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会员卡的企业法人。
会员是指购买会员卡的自然人。
会员卡应当采取记名式按面值发行方式,发售对象限于个人。
第四条凡发售会员卡,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发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发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五条申请发行会员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会员卡所涉及的经营项目主要是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
(三)为会员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条件已达到开业标准;
(四)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五)申请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六)发行人产权清晰,财务帐目真实、清楚、完整;
(七)无违法、重大违规行为的记录;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发行会员卡所得价款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值。
第七条企业申请发行会员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经登记机关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售会员卡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
(四)有关消费项目及消费方式的介绍;
(五)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批文(免予立项的除外);
(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发行人最近的财务报表;
(八)发行人与会员协议;
(九)会员卡发行说明书;
(十)会员卡样张;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应将上述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发行人与会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名称、住所、简况、负责人及其简历、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三)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财务情况;
(四)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五)本期会员卡的发行总额、种类、数量及每张会员卡面值;
(六)发行会员卡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
(七)会员管理制度,包括发行人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卡的管理方式、会员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会员卡资金管理、会籍的转让和继承、年费缴纳等;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应当在整个营业年度将发行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