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安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环境,建设完善我县现代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投入绩效、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县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为做实我“1233”工程,构建“222”现代产业体系,特设立新安县科技创新奖励专项基金,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章基金来源第二条县科技创新奖励基金为县财政专项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新安县科技创新奖励基金,今后视财力增长逐步加大。第三章奖励范围及奖励办法第三条鼓励支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产业提质增效。积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建立或引进研发机构,支持构建新型研发平台、载体孵化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大力推进产学研交流合作,激励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强化科技创新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切实增强发展后劲。(一)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优先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主体。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30万元奖励。(二)积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三)着力推进企业创新团队建设。鼓励企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创建国家和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开展自主技术创新,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县外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到我县注册设立分支机构且对分支机构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经县科技、财政等部门核实确认,分别给予每家分支机构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四)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创新产品研发,重点给与推荐立项;鼓励新产品在我县推广应用,我县自主创新的科技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五)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科技成果发布和项目对接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县发布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就地实现转化。鼓励在我县实施完成的创新成果申报科技奖项,对获得市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省杰出贡献奖的给予奖励,奖金根据每年获奖项目确定。(六)鼓励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认定批准且运行正常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设站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教授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带领博士生、硕士生组建团队参与我县企业协同创新。对经认定并与我县科技型企业签订科研合作协议且付诸实施的,鼓励并推荐申报洛阳市科技创新券项目,经市认定拨付兑现的,在市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5%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八)鼓励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对我县境内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的依照程序给予资助。资助标准:对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