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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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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目录
第一节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第二节物
第四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三节智力成果
第一节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概念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
3、人格要素
2、智力成果
4、身份
5、权利
主体
客体
权利
6、行为
效力之所及
第二节物
一、概念、特征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以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质的实体存在
1、存在于人身之外
2、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需要——物质需要、精神需要
3、能够为人力所控制
4、具有稀缺性
5、一般为有体物
特征:
讨论:“有体物”与“无体物”
讨论:“物”与“财产”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不动产
区分标准:空间上是否可以移动
不会损害其价值或者形态形态形态
区分意义:
1、立法政策取向不同
2、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同
“物权的外观”
不动产的范围:
1、土地
2、地上定着物
3、准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
权利配置方式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区分标准:流通范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流通物:流通范围不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限制流通物:流通主体的范围,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禁止流通物:法律上禁止流通
区分意义:超越流通范围,流通不受法律的保护
(三)种类物、特定物
区分标准:是否可以类化、以同类物所替代
种类物:可以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等方式类化的物
特定物:
1、固有的特定物
2、特定化的种类物种类物
区分意义:
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债权的标的,两者均可
2、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不同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四)可分物、不可分物
区分标准:实际分割是否改变物的形态、有损物的价值
区分意义:
可分物的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不可分物的分割方式: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五)消耗物、非消耗物
区分标准:是否因使用而改变物的形态、价值
区分意义:
消耗物:
非消耗物:使用、处分分离;占有、所有分离
1、使用=处分
2、占有+所有
(六)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区分标准:物的构成
单一物:形态独立之物
合成物:数个单一物结合而成的物
集合物:由多数单一物、合成物集合而成的物
区分意义:“一个物”的标准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七)主物、从物
区分标准:配合发挥作用时,两个物的关系
区分意义:无特别约定时,对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
(八)原物、孳息
区分标准:两个物之间,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
区分意义:无特别约定时,对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
原物: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新物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第三节智力成果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人们在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