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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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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doc

上传人:drp539602 2019/2/9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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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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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修订送审稿)总则【立法目的】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本市人民的健康及环境安宁,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定义】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生产经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现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基本原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深圳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拟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计划,对生产经营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的产品、设备实施监督管理。民航、铁路、港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民用航空器、火车、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发改、交通、工商、建设、文化、商品检验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协助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情况。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加强社区内部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污染的协调,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的噪声污染防治】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建设、交通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科学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交通干线、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或者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小组审查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规划审批机关在公布城市建设、交通等规划时,应当同时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过程中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划定区域的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或重新划定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噪声管理】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简称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生产运营,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噪声监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和噪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报告。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噪声监测数据,是评价声环境质量状况、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依据。【排污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超标排污费,不免除其承担的消除环境噪声污染及其他法律责任。【现场检查和强制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阻挠、延误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产生环境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责令被检查者立即停止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以下称简称设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音喇叭等扩音设备和音响器材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备,并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举报查处】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受理环境噪声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