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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贵州大学【爱学习,爱考试大】 2011年3月18日
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后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相关硕士学位培养的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我校已获授权的专业硕士学位有:工程硕士(ME)、农业推广硕士(MAE)、兽医硕士(VMM)、法律硕士(JM)、工商管理硕士(MBA)、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公共管理硕士(MPA)、艺术硕士(MFA)、社会工作硕士(MSW)。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有科学道德,有一定学术水平,完成相应专业学习和培养要求者,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攻读专业硕士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硕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已经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2)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与所学专业领域相关的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3)以贵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及本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含录用)至少1篇与专业方向有关的论文(有正式刊号,且不含增刊);或者以贵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排前3位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品种审定证书、省级授权的行业标准或行政许可及艺术作品;或者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以及国家奖励办认定的行业和社会的奖励。
(4)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领域的外文资料。
(5)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硕士学位:
(1)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2)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所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
(3)必须在四年内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全全考试的学科不作此项要求),并取得合格证书。
(4)课程结束一年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阶段的注册申请工作。拟申请同等学力学位人员须提供简历、学位及学历证明、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全国统考合格证(交复印件,验原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情况简介(包括思政表现、工作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