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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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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9/2/9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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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我羡慕内些老人 羡慕他们手牵手一直走到最后。━交话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话那么值钱。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2007年11月07日16时02分224 主题分类:工商行政“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投诉及受理投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文件(含答疑、变更通知等)发出、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中标、项目考查、合同签订及项目履约等各阶段。第三条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处理工作;投诉事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市监察局负责并会同相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涉及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调查处理。第四条招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诉可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来访等方式进行。第五条投诉人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第六条投诉受理部门应在媒体公告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处理投诉。第二章投诉的提起与受理第七条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先行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诉人可再行提起投诉。投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投诉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提起投诉日期; (四)投诉请求和主张事项;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署名。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文投诉书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解释材料以中文译本为准。投诉书不符合要求的,投诉受理部门应及时告知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第九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事务。代理投诉事务时,代理人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投诉受理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第十条市招管办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