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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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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2/9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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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密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促进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等法律法规及郑州市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专项资金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使用新增费开展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项目的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卫生、电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土地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密市国土资源局。第四条市整治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土地整治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项目的资金投入、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等工作。使用新增费进行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实施。第五条项目的确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二)坚持以土地综合整治为重点;(三)坚持土地整理复垦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四)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六)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第六条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竣工验收制及建后管护制等制度。第七条市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土地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督查考核,落实奖惩兑现,实施责任追究。第二章选址第八条项目区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林业等部门相关人员按照项目选址要求和各项控制指标进行,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第九条项目区选址原则(一)完整性原则。项目选址应尊重自然规律,以流域、水系和灌区为基础,并充分考虑乡、村行政界限;(二)与重大工程相衔接的原则。项目的选址要尽量与当地实施的农业、水利等重大工程相衔接,以利于整合资源、协作推进;(三)先易后难的原则。将自然条件较好、有一定基础设施条件、实施难度较小、增产潜力较大的区域,优先纳入项目区范围;(四)规模整理的原则。项目选址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推进,做到建成一片、收益一片、发展一片;(五)维护权益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保持土地权属的稳定性,保障项目区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六)效益最大化原则。项目选址应充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力争使综合效益最大化。第十条项目区选址的基本条件(一)自然资源条件。主要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土壤等因素。项目区应满足:坡度在25度以下,地质条件稳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二)生态环境条件。项目区应具备农业生产活动承载力,适宜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三)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区应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四)社会经济条件。村两委重视,支持项目建设,群众拥护,班子团结,有协调施工和对项目进行后期管护的能力;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规模的控制指标(一)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土地综合整治实行整村推进,拆旧区应相对集中,拆旧复垦面积占所在行政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30%,拆旧区复垦面积要大于安置区面积的一倍以上。(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项目安置区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区复垦面积。(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小于1公顷。第十二条项目选址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项目区群众意见,并提供如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参会人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会议记录及代表签字资料;(二)涉及居民点搬迁的,须附当地政府的搬迁方案和承诺书,以及搬迁户的明确意见,涉及挂钩的要提供拆旧与安置、建新挂钩初步方案,(三)项目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意见,以及群众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划入项目区:(一)项目内土地有权属争议的;(二)地质灾害频发区,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四)水务部门划定的行、滞洪区,城镇发展规划预留区。第十四条整理复垦开发后的项目区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建设用地。第三章立项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