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等活动的管理。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装载两种及两种以上城市管线的空间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管线单位,是指经依法确权的城市管线资产所有权单位和政府投资管线的管理单位。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城乡规划、建设、市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通信、商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相关管理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城市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更新、维护工作。第六条﹝区县政府职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合理安排城市管线建设,建立城市管线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城市管线重大事项。第七条﹝管线单位职责﹞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城市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八条﹝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城市管线,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城市管线的行为。第九条﹝特许经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等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和维护实行特许经营。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十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并征求城乡建设、市政及各专业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专业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划编制要求﹞管线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等需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配套管线和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城市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第十二条﹝规划信息公开﹞城市管线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规划许可办理﹞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范围内的管线工程档案,取得管线现状资料。第十五条﹝放线验线﹞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动工。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年度计划管理﹞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第十七条﹝年度计划编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通知各管线单位。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本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管线建设。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管线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单位、工程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时序等相关内容。第十八条﹝计划编制原则﹞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兼顾城市和行业发展需求;(二)城市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三)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四)同一路段,不同城市管线同步建设;第十九条﹝年度计划执行﹞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确需调整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未列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管线工程,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手续。第二十条﹝招标投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