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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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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的应用.doc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9/2/10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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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深府[2005]125号 2005年8月1日)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第三条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第四条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产业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制定。年度计划应当与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及重大建设项目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并重点满足四大支柱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暂住人口入户和市外人才迁户的政策措施,确保我市户籍迁入政策的贯彻落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招调工实施办法和年度职业目录,按计划办理招调工的工作。市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办法及年度专业和岗位目录,按计划办理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干部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第六条户籍迁入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核心,以调整人口结构为目标,以在深圳有稳定工作和居所的暂住人口优先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准入条件和审核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本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第七条户籍迁入划分为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和政策性迁户三个类别。前款所称技术技能迁户是指从我市现有暂住人口中根据年龄、工作年限、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选招、选调入户和从市外引进应届毕业生或其他符合入户条件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前款所称投资纳税迁户是指在深圳投资并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前款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符合政策的人员入户深圳,包括夫妻分居、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等。第八条技术技能迁户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教育部和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 (二)国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在职人员,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国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外学****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获得深圳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六)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七)取得深圳市高级职业资格、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以上人员; (八)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前款第(一)、(二)、(三)、(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四)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第(五)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48周岁以下;第(七)、(八)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在40周岁以下。第九条投资纳税迁户应当符合下列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