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债权法Date第一节债的概述Date一、债的概念及理解。(一)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民间所谓的“债”含义极为狭窄,专指金钱债务,如借债、欠债、还债等等。《汉书》:“债,谓假贷人财物,未尝者也。”现代民法中的“债”来自罗马法,拉丁文jurisvinculum一词,意为:“使他人负担给付义务的法律锁链”。英美法没有“债”的对应概念,而是以credit(债权)和debt(债务)两个词代替。黄世仁杨白劳VSDate2.“债”是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关系是建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表现为财产属性,债权被归入财产权。(1)侵权的赔偿是不是可以用金钱解决,或者说,是否承认人格损害的财产赔偿?(2)请求权和债权之间的区别。Date3.“债”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可期待的信用”。“债”首先确认让渡商品和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保证这种差距可以消除。商业信用国家信用银行信用消费信用Date4.“债”是请求权,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某件事情。”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相容性)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法定原则物权的排他性和优先效力物权没有期限性Date(二)对“债法”的理解:德国学者赫德曼(Hedemam)指出:债法是利已的交易法。这一论断道出了债权法的本质所在。具体言之,债权法作用表现在鼓励交易,保证交易的实现。商品经济越是发达,债法的内容就越是丰富,形式越加完备。。。债权法所反映的交易规则呈现出标准化和国际化的特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债权法中贯彻地最为彻底。Date二、债发生的根据: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产生也依赖于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激发。同时,债权关系的特殊性在于“特定主体之间,一方向另一方请求进行某种行为”,那么,所谓“债发生的根据”,就是“哪些情况下,特定的一方民事主体可以强制要求另外一方进行某种行为”侵权之债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Date(一)合同之债:合同,也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之债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所在,反映出法律对“财产流转”的调整。合同是最普遍重要的债。我们将在后面专章介绍。(二)侵权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也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某种侵权债务关系,即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其财产和身心损害的权利。(三)不当得利之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一经产生,就在不当得利者与利益收受损害者之间产生了债的法律关系。(四)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进行管理的行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也是一种债的请求。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