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诉讼法理论篇一、 民事纠纷: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特征:1、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2、 纠纷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性3、 纠纷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分类:1、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2、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二、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特征:1、国家公权性,2、程序性,3、民事诉讼纠纷解决的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指引民事诉讼活动、调整民事诉讼参与者各种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联系。它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它不是原生态的社会关系,是原生态的社会关系与法律规范的结合,是思想社会关系。构成要素:(一)主体1、 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2、 审判法律关系: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诉讼协助人3、 诉讼协助关系: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4、法律监督关系:人民检察院(二)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在民事诉讼中拥有的权力、承担职责。(三)客体1、 争讼关系: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适用2、 审判关系: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 诉讼协助关系:(1)案件事实的查明;(2)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适用4、 检察监督关系:生效判决、生效调解书、违法审判行为以及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四、 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一) 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判的请求。(二) 实体意义上的法:是指当事人关于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特征:1、 诉的主体是当事人2、 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3、 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构成要素:1、 诉的主体:就是诉讼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2、 诉的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1) 标的物: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院审理的是诉讼标的而非诉讼标的物;(2)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3、 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1) 产生民事实质权的法律事实(2) 产生民事救济权的纠纷事实诉的种类:1、 给付之诉: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特点:人民法院不仅需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而且要根据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因此,给付之诉具有可执行性。2、 确认之诉: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其只能对“现在的法律关系”提起确认之诉。特点:人民法院仅需要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无需判令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也无需改变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现状。3、 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特点:双方当事人对于他们之间现在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状态没有争议,并且在人民法院作出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原民事法律关系仍然保持现状,但是在判决生效之后,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五、诉权(一) 含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和人身权利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二) VS诉讼权利:1、 诉讼权利是诉权的表现形式,仅是诉权的形式内容;所有诉讼权利都是形式性权利,不存在实体意义的诉讼权利;2、 原因:(1)诉权是诉的一种抽象可能性,诉权要转化为诉讼权利必须有诉讼法的具体规定;(2)诉讼权利仅是诉权形式内容的具体化,它仅能发动和运行诉讼程序,却不能决定诉讼结果,诉讼结果是由诉权中的实体内容决定的。(三) VS实体权利:1、诉权是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前提;2、 实体权利是诉权的基础;3、 诉权是实体权利的组成部分(四)分类:(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比较:1、产生时间不同:(1)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在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权利主体就具备了,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表现出来;(2)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在某种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才会产生。2、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起诉时可以独立存在,它是甴民诉法规定的,原告只要具备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就具有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法院对他的起诉应该接受,并开始审判。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由法院的审查过程中审查。比较的意义:1、 有利于法院正确受理民事案件,避免该受理的案件不受理或盲目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