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自治区综治委成员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标准(试行)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标准分9分)(一)机构建全(3分),有综治联络员,有专人抓综治工作(2分),机构、人员不落实不得分。,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认真履行本单位、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1分),单位一把手未担任综治第一责任人,或虽担任第一责任人,但未认真履行职责的,不得分。(二)制度完善(3分)(1分),无文件、制度不得分。(2分),有关制度规定未有效落实不得分。(三)奖惩严明(3分)、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晋职晋级的重要标准和依据(1分),评价、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不考虑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不得分。,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2分),未按要求处理不得分。二、组织、指导、协调本行业、本系统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标准分20分)(一)与直属部门或二级单位签订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奖惩兑现(6分),未与直属部门或二级单位签订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扣3分;奖惩措施不落实的,扣3分。(二)单位、系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和整治突出治安问题效果好(1O分),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效果不好的,扣3分;突出治安问题整治不力的,扣3分。(三)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4分),每年开展一次全系统的专题调研工作(1分)。未开展全系统专题调研工作的,不得分。,认真总结和推广本系统综治工作先进经验(1分)。未总结推广本系统综治工作先进经验的,不得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和两次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并正常开展各项工作(2分)。未按要求召开相关会议的,酌情扣分。三、督促、指导系统、行业积极参与所在地的平安创建活动(标准分35分)(一)系统、行业平安建设有组织、有规划、有措施(5分),无组织机构、方案不得分。(二)自觉接受所在地综治部门的指导、检查(10分),不接受所在地综治部门指导、检查的不得分。(三)积极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平安建设各项活动(10分),不参加的不得分。(四)单位或单位干部、职工、家属受到所在地综治部门的表彰和奖励(10分),未受到所在地综治部门表彰和奖励的得5分,受到所在地综治部门批评通报的不得分。四、单位、部门治安防范工作扎实有效(标准分26分)(一)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措施落实,防范效果好(16分)、本系统无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无“***”及其它邪教人员活动(4分)。单位、系统发生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及其它邪教人员活动的,不得分。、治安案件(3分)。年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不得分。、交通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3分)。年内发生火灾、交通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分。、跨区、越级上访事件(3分)。年内发生影响社会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