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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2/11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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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蚌埠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文件蚌医保【2009】21号关于2009年度异地居住(安置)人员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蚌劳社【2008】57号)规定,经研究,对已办理长期异地居住或异地安置且持有《慢性病门诊就诊证》的参保人员在2009年度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助,同时对市内超限额几种慢性病门诊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补助对象及标准在市医保中心办理过长期异地居住或异地安置就医手续,并持有《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就诊证》的参保人员,在2009年度内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的,列为本次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按照蚌埠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实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即时补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蚌医保【2008】21号文件规定的慢性病种补助标准执行。2009年度实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即时补助管理超出规定补助限额的下列几种病,给予适当补助:1、“慢性活动性肝炎、活动性肝硬化”使用拉米夫定、苦参素胶囊、金水宝胶囊、水飞蓟宾、还原型谷胱甘肽等药的;“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使用a_干扰素等药的,超过补助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按40%比例再给予补助,补助限额为3000元;2、“冠心病(支架置入)”使用辛伐他汀、***吡格雷、曲美他嗪等药的,超过补助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按40%比例再给予补助,补助限额为2000元;3、“糖尿病”使用胰岛素类的超过补助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按40%比例再给予补助,补助限额为2000元。二、申请补助所需资料(一)《慢性病门诊就诊证》,(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三)医疗费用发票和相对应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病历等。三、办理补助的要求及时间安排(一)异地居住参保人员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申报补助由所在单位或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凡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由所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负责受理;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或接续医保的人员,由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大厦三楼)负责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