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东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教育部转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直属部门和机关各处室等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学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是指在职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及研究生等。本科生因公出差仅限于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竞赛及参与科研项目等活动。第四条各部门要认真编制差旅费预算,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不得超过差旅费预算报销差旅费。第五条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学校因公出差审批程序(详见附表1)。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部门有关领导或项目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出差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六条学校依照财政部按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并依据财政部适时调整的差旅费报销标准,调整我校的差旅费报销标准。第二章部门正职干部出差及报销差旅费的审批第七条机关部处、直属部门的正职干部出差及报销差旅费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第八条学院院长出差及报销差旅费,可由学院书记审批;学院书记出差及报销差旅费,可由院长审批;学院书记、院长一同出差及报销差旅费,由校级领导联系人审批。第九条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的,部门正职干部为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由学院主管科研的副院长(负责人)审批;非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十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院士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校级领导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正高职、正处长及五级以上职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院士、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表中“其余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应出具书面特殊情况说明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第十二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十三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四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乘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凭据报销。往返机场或火车站乘坐出租车的,只报销住地至机场或火车站的往返出租车费。第十五条因公出差学校派车、自带车、包车的,高速公路费、过桥费按差旅费报销,并以此确认出差补助的期间。第四章住宿费第十六条住宿费是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