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年贵州省养老金增加方案 3月31日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XX〕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XX年1月1日起,对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此次待遇调整,将惠及我省87万企业退休人员。《通知》明确,XX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予以增加,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对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3号)规定退休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单独予以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同时间段,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50元、530元、510元。按照上述办法调整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予以累加照顾:截止XX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每人每月增加7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通知》规定,对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比照退休人员的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对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9号文件精神,XX年按照《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XX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XX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对企业退休人员,按《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达不到560元的,补足到560元。对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通知》规定增加退职生活费后,退职生活费(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达不到535元的,补足到535元。一、从XX年1月1日起,对XX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XX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XX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0元。(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