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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补偿制度.doc

上传人:drp539607 2019/2/11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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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适用国家补偿制度的条件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应该分成两个阶段进行,在不同的阶段有其不同的适用条件。国家补偿制度刚刚起步时,应当以“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的人陷入生活困境”为条件。这一阶段的国家补偿主要作用是应急。有的学者主张以“暴力犯罪所引起的对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精神上的损害”为对象。暴力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和伤害虽然很大,但因为国家补偿资金来源不足,而且一些并非生命健康损害的财产损失,如犯罪人放火使被害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全部烧毁导致被害人生活无着,若不及时地加以补偿,也会使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的人陷入困境,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而按后一种观点确定国家补偿的条件是不科学的。一旦国家补偿资金比较充足以后,就应该对国家补偿的条件予以放宽,即进入第二阶段。在财政状况允许的条件下,对于那些因犯罪人无力全部赔偿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也应该予以补偿,这是社会增进人们福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此外,关于补偿的对象是否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对待。在国家补偿的起步阶段,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应补偿。待起步阶段过去之后,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予以补偿。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害人只能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精神损害赔偿一直被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笔者认为,对于国家补偿中是否应该包括精神损害应区别不同的情况而定。在国家补偿的起步阶段,精神损害补偿应该予以排除。但国家补偿进入到第二阶段之后,精神损害的补偿应包括在内,但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首先确立精神损害赔偿为前提,毕竟国家补偿是作为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充而存在的。国家补偿资金的来源及追偿制约国家补偿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经济问题。笔者认为应建立一个“国家补偿基金”,由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但国家补偿应该而且必须有其他来源。如对犯罪分子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的一部分;上缴的赃物赃款的一部分;监狱服刑者的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的一部分;上缴国库的无主财产的一部分;捐助款项;国家对犯罪分子的追偿所得等。国家在对犯罪分子进行追偿,需为犯罪分子及依靠其生活的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否则会导致犯罪分子对生活失去信心,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但对于那些转移、隐匿财产的,还有那些释放后取得大笔财产的,一经发现,一定要进行追偿。为了使被害人尽可能多地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也为了尽可能少地动用国家对犯罪分子的追偿权。可在实践中采取下列措施:刑事诉讼中适用财产保全措施,避免财产被隐匿、转移、毁损等情况的发生;建立刑事保险制度,被害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保险公司再向犯罪人索赔,这样可以由保险公司以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来承担犯罪人不能完全支付的风险;实行刑罚与赔偿互补原则,即犯罪人能够全部弥补其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分子不能全部赔偿的,则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其未予赔偿的数额从重处罚。国家补偿的程序必须首先确定国家补偿的决定机关。在诸多行政、司法机关中,法院是最合适的机关。因为法院审判人员熟悉案情,且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后被害人的身份才成为定论。法院具有审级设置,可以同刑事诉讼一样采取两审终审制。除此之外,法院还是诸多机关中最为中立的机关。至于国家补偿提起的时间,考虑到我国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建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国家补偿,即最好与附带民事诉讼一并提出。这就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首先书面告知被害人享有此项权利,否则将构成程序违法,一经发现就要发回重审;有权提起国家补偿的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已经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提出。之所以提起国家补偿的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是因为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国家补偿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申请人、申请的数额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受理后,根据案件事实和被害人的生活状况判决确定是否予以补偿和补偿的数额。审理请求国家补偿的案件,审限应与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一致。虽然国家补偿案件与刑事案件同时审理,但要分别作出判决;国家补偿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被补偿人又多已陷入生活困境,所以一审判决作出后应当立即执行。当然,如果当事人或者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可以提出上诉或抗诉。国家补偿的形式和数量笔者认为,国家补偿应采取单一的货币形式。因为被害补偿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补偿基金”,基金本身就是货币形式。且若给被害人的补偿包括实物,则补偿的条件和标准很可能形同虚设。我国国家补偿的数额应该根据实际的经济状况量力而行,随着经济状况的发展,国家补偿的数额也应逐步增加,直到最终能够全部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针对个案,决定补偿的金额时还要考虑到下列因素:被害人的被害性质、受损害程度和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