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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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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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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16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实践证明,2000年、2004年及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水利工程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部印发了水国科【2012】546号通知《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明确列出。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关口的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定工作程序,从根本上保证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单行本中强制性条文与汇编《强制性条文》的一致性,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汇编收录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发布日期截止2015年12月31日,对2012年12月前未修订标准,还以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对2012年12月以后制定与修订的标准,以批准颁布的标准中明确用黑体字列出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进行汇编。2016年版《强制性条文》是以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其章节内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排序,同级标准按照标准顺序号排序。2016版《强制性条文》,共涉及98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共有614条强制性条文。在《强制性条文》的编制中,得到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等部门的指导,以及有关专家的支持,在此谨表示谢意。在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注意将强制性条文与所摘录标准结合使用,避免断章取义;当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在标准修订后发生变化时,应按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还应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遇到的问题反馈至编制组,传真:010-63206755,E-mail:******@.cn。组织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编制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组成员:刘伟平 刘志明 朱党生 杜雷功 温续余 侯传河 李现社 蒋肖李小燕 陆宗磐宋子玺龚长年覃利明 汪庆元 马贵生 王永军 司富安 潘尚兴邵剑南 史晓新江瑞勇高玉生刘海瑞王跃峰郑永良 刘辉 吕洁 刘卓颖 游超王治刘淑兰朱文赵学民 陈立秋王化翠李琳目录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11水文11-1水文测验11-2水文计算22工程勘测43工程规划143-1流域(区域)规划143-2防洪标准144工程设计174-1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174-2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274-3稳定与强度404-4抗震614-5挡水、蓄水建筑物624-6输水、泄水建筑物654-7水电站建筑物674-8防火674-9安全监测684-10工程管理设计695机电与金属结构715-1电气715-2金属结构79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846-1环境保护846-2水土保持856-3征地移民88第二篇水利工程施工937土石方工程937-1开挖937-2锚固与支护948混凝土工程959灌浆工程98第三篇劳动安全与卫生9912劳动安全9913卫生130第四篇水利工程验收13614质量检查13615验收137附录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索引138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1水文1-1水文测验1-1-1《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93a)。在通航河道测流,应根据需要设立安全标志。严重漫滩的河流,可在滩地固定垂线上设标志杆,其顶部应高出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1-1-2《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a)。当出现防洪标准相应洪水时,应能保证设施设备、建筑物不被淹没、冲毁,人身安全有保障。当发生测洪标准相应洪水时,水文(水位)设施设备应能正常运行。测站测报工作应能正常开展。b)(水位)站的防洪、测洪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