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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960106996 2013/9/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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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XX集团相关规定,结合建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指建设项目从投资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预备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经营性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投资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项目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造价具体管理及控制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的采用与管理
第五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或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消耗量定额、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材料及设备预算价格、建筑成品及半成品出厂价格、工程直接费价格指数、材料价格指数、造价指数及市场信息等。
第六条工程造价计价:
(一)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采用重庆市现行系列计价定额、工程当期各专业部正在执行的各种专业定额。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采用重庆市现行消耗量定额等配套标准。并将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根据集团公司建筑市场情况,每季度发布工程取费标准、主要材料价格等工程造价信息,用于指导全公司的计价行为。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负责联系政府主管部门对各类定额解释和定额纠纷进行裁定。对于推广应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定额缺项负责编制补充,并报政府定额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的补充定额执行。
工程施工中的定额补充项目,由工程管理部按实际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并执行;特殊及价值较大的补充定额,须报经重庆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审定后,方可采用。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第九条投资估算应根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模、标准、主要设备选型,依照估算指标等与编制期相对应计价依据和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合理预测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风险等动态因素,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按规定编制的投资估算,须报投资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按集团公司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设计概算应完整地反映设计范围内从项目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设费用。设计单位编制时应在优化建设方案、调整充实投资估算的基础上,以概算定额(概算指标)、费用定额、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为依据。
(一)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设计概算;采用三阶段设计的,技术设计阶段应编制修正概算。
(二)设计概算应包括编制期静态投资和实施期(因工程、价格等变化的)动态投资两部分。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三)设计概算经投资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上报与审批。项目必须按批准的概算文件执行。
(四)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有设计方案(尤其是工艺技术方案)修改或某种因素影响概算,需调整或者动用基本预备费时,由项目管理单位向投资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如下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