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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监指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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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监指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jq4846 2019/2/12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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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提供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不设预警标准。第十条期货公司净资本是在净资产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其他调整项。第十一条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是指期货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过程中,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所需要的资本。第十二条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公司按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要求以自有资金缴存用于履约担保的最低金额。第十三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预计负债确认的完整性进行专项说明,并要求期货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意见;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