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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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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19/2/12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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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丘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范围及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镇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第三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或明确征收机构,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费用管理】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应当全额上缴地方财政,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五条【公众监督】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内部监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缴第七条【征收单位】污水处理费按下列方式征收:(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使用自备水源、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第八条【自建设施】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仍向城镇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其污水处理费应当按照用水量计征。第九条【计征一般规定及水量核定】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二)使用自备水源、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备。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无法认定取水设施铭牌流量的,其用水量按取水管径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第十条【计征特殊情形】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在排水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其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应当安装排水计量设备。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或建筑面积计征污水处理费。第十一条【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制定或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财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收费除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符合条件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等应当免征、减征污水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依法免征、减征污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