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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确立并还原则的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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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9/2/12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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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确立并还原则的理解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经常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由于不同商业银行规定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不同,致使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执行人员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不同,清偿顺序不同。造成同类执行案件处理结果相差甚远。一、清偿债务的本息顺序确立的原则。自2009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施行以来,为各地法院统一了计算标准、清偿顺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给出了计算方法。此司法解释确定的是并还原则,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有利于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二、担保法解释对处分抵押物清偿顺序确立的原则 2009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按此规定应先还利息后清偿本金。此司法解释确定的是先还原则,这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所确定并还原则发生冲突。三、解决冲突的办法我们说当二种法律或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在法律效力上,特别法的效力大于一般法。一般法是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和一个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而特别法是指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和特别的地区的法律。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担保法是特别法。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与担保有关的判决内容时,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按照《担保法解释》第74条规定先还原则进行,即先清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偿还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标的,而不能适用并还原则。为了解决二个司法解释冲突问题,建议2009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批复中最后应增加一句“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实现了司法解释对立法规范的拾遗补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