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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清代情理法的实际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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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清代情理法的实际适用.doc

上传人:花开一叶 2019/2/12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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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议清代情理法的实际适用本文属于中联论文网优秀论文本文来源于:中联论文网/,严谨转载,否则后果自负本文引用《法制与经济》[摘要]“天理”、“国法”、“人情”属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范畴。在清代,司法实践表层上依据成文法,而没有固定性的情理在深层次持续运转。情理也筑成了清代司法审判的指导原则。理在古义中蕴含着行为规范,情理也会在法的实施方面起到作用,处于优先地位。在情理法三者之中,“情理为本,法为用”,情理法从人际关系出发,做出事实与法律相结合的裁断。[关键词]情理法;清代;司法适用前言情理法属于理论法学中的一块基础研究领域。自上世纪90年代,国内学者对此内容投入必要的关注与研究。目前较为集中的观点是“天理”、“人情”、“国法”是“三位一体”的,彼此联系渗透。在中国传统法观念上,三者隐形作用于古人的社会生活。如在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的187个民事案例中,引用了法律条文进行裁判的才54个,其余的三分之二多是以“人情”或“情理”作为裁判理由的。情理属于我国司法官员特有的公平、正义理念,体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反映的是儒家式“天人合一”的和谐观。最近几年“司法改革”这词一直很热门。毋庸置疑,富二代豪车撞人、药家鑫等案件都撞在了舆论的枪口上。受到新闻媒体的影响,人民群众有意见、有想法,对案件的处理进行持续地关注。不得不说,如何在司法中把握、考量执法与民情的关系,如何权衡国法与民意的争执点,如何处理好法律实施方面的问题,这些都是我们理应反思、自省的关键点。“以古为鉴”,我们可以得知情理法在中国古代审判方面是得到了很好地运用,到了清代,这方面已经比较炉火纯青了。从情理法的起源、发展来看,国法与人情或多或少会有冲突,这就要求司法官在中庸哲学下掌握好一个“度”,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一致的点、线、面相结合。情理对法的实施影响是深远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情理法作为一种司法实践方式,弥补了古代中国民事立法的不足,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一、情理法的定义、范围、关系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情理法这三个词连用的频率是很高的。那么何谓情理法?简而言之,天理、国法、人情也。早在夏商时期,天理就反映出中国古时候一种特有的朴素哲学观,统治者把这种天道观运用到政治生活与法律规范中。皇帝就是天子,负责实施天的旨意,毫无疑问地强调了君主的绝对权威。天理这词很抽象,很模糊。汉代董仲舒适时发展出一套天人感应的理论体系,把“天理”的内涵伦理化了,进一步把天理具体为三纲五常。不去遵守三纲五常的行为规则,便是“逆天理,反天道”。宋朝程朱理学一时成为显学,更是把天理推上了至高点,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口号。纵观历朝历代“,天理”一方面影响着国家立法活动,一方面潜移默化地渗透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国法是依照天理为指导原则而制定出来的法律条文。中国古时候历代有编纂法典、律令的****惯,可是社会是多样化的,僵化、呆板的成文法不可能罗列、考量所有新情况、复杂案例。国法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其他辅助手段加以弥补其不足之处。至于人情,在不同的语境中会带有不同的含义。《礼记·礼运》曰:“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人情就是在这七种情绪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之常情就是平常人所认为的想法、观念。从狭义上来看,中国古代的人情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