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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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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ppt

上传人:253214894 2019/2/12 文件大小:5.2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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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目录物质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私设生猪屠宰厂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情仍提供资金、经营场所,以共犯论处食品监管渎职行为以渎职罪定罪处罚一、添加禁用物质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据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食品滥用添加是当前较为突出的一个食品安全问题。《解释》第八条首次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一是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二是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三是明确食品滥用添加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解释》首次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根据《解释》,由于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险,非法生产、销售“三聚******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应依法予以严惩。二、私设生猪屠宰厂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屠宰厂(场)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据此,《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知情仍提供资金、经营场所,以共犯论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还要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扫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为此,《解释》第十四条首次明确,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同时,鉴于各种虚假广告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等大肆泛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解释》第十五条首次明确规定,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